( 2022年8月12日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22次会议修订,2022年9月3日昭通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昭通市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Zhaotong black necked Crane Protection Volunteer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CP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以昭通市范围内热衷于环保事业的各界人士为主体,自愿结成的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团体。协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活动准则。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保护世界珍稀濒危物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鸟类熊猫”黑颈鹤为主拓展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以弘扬绿色文化、倡导绿色文明、建设绿色家园、感受绿色时尚为发展方向,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好愿景为终极目标。
第四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昭通市黑颈鹤保护志愿者协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昭通市民政局。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住所:昭通市昭阳区正义路98号区妇幼保健院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黑颈鹤及野生动物、自然生态的保护、考察、科研及管理;
(二)开展黑颈鹤资源、繁殖、越冬习性调查、迁徙路线及人工饲养、人工繁殖等科学技术研究,并加强与黑颈鹤和相关环保组织及个人的学术研究交流;
(三)积极开展保护黑颈鹤及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不定期开展保护黑颈鹤及生态环境学术交流讲座,举办摄影展览、环保宣讲及公益演出等活动;
(四)编辑出版会刊《黑颈鹤》、文艺副刊《绿色风》、慈善副刊《爱之源》及相关出版物编辑出版,提高公众爱鸟护鹤意识,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黑颈鹤的行列中来;
(五)倡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黑颈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恢复和改善黑颈鹤生活环境作出无私奉献;
(六)加强与国内外鸟类及环境保护组织的联系,争取国内外相关鸟类及环境保护组织对保护滇东北黑颈鹤及改善其栖息环境行动的援助和支持,积极配合和支持黑颈鹤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七)加强与基层黑颈鹤保护志愿者的联系,及时抢救伤、病鹤。
(八)开展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助学、助医等社会救助工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承担社会组织应尽的社会力量。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积极践行志愿者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宣传本协会宗旨;
(四)热心于黑颈鹤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参加黑颈鹤及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交本人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及会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本会有重要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荣誉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为保护黑颈鹤及生态环境无私奉献;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不吃野生动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修改主席、副主席选举办法;
(七)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的设立、撤免和延续;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协会现在会员发展情况,协会暂不设立常务理事会,今后会员发展到一定数量后再根据相关要求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任用;
(五)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六)向主席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协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协会的会费标准为:(需写明收取会费的具体数额)每人每年缴纳会费壹佰元(100.00元)人民币,多交不限;农民、在校学生、下岗职工及待业青年从伍拾元(50.00元)起自愿缴纳。逾期1年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